三亚唯信土石方工程机械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亚唯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___
承租方(乙方):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房山区拒马河项目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以下机械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机械编号 数量
小松挖掘机 PC300   1
小松挖掘机 PC360   1
压路机 YZ20J-9   1
装载机 LG885B   1
   租赁期限
  设备租赁期限,即自2015年5月14日至2016年2月20。
  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 5 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1.租金及计算:
⑴PC300租金 105000元/月;实际使用不足月部分按照月租费÷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⑵PC360租金108000元/月;实际使用不足月部分按照月租费÷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⑶YZ20J-9租金42000元/月;实际使用不足月部分按照月租费÷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⑷LG885B租金75000元/月;实际使用不足月部分按照月租费÷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2.租金支付:乙方确认设备后向甲方支付首月租金30%,并且完全支付进场费用和返程运费押金 25万 元。反程运费押金在租赁期满三个月时从当月租金中扣除。乙方应在每月提前五日向甲方交付下月租金。如到期未付租金,甲方有权停机或将设备撤场,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本设备按月结算。超过一个月以上,超出部分按天计算。
  3.租赁计费起止时间
  (1)2015年5月14日为本次设备租赁的计费开始时间,如果设备到达工地后承租方仍不开工,租赁时间照常计算。
  (2)在机械租赁期间,因承租方原因或自然原因造成的机械停工,也按天数照常计算,承租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预付租费而停机,也按天数照常计算机械租赁计费时间。 
(3)机械退租时,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出租方接到书面通知并认可的退租日期为本次的计费结束时间。
  4.运转时间及租费签认:机械到达工地之日,承租方必须办理到达日期的签收手续。租赁计费时间开始后,双方每月签认一次机械租赁费。
  5.机械的进退场费:设备的进场费用由乙方承担,退场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租期不足三月,则退场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设备退场前五日内通知甲方。
  第四条 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和施工地点
  1.工程项目:房山区拒马河治理工程(龙安大桥-镇江营大桥)第一标段
  2.工作内容:河道施工
  3.施工地点: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张坊村拒马河
  第五条 租赁方式及所有权
  1.租赁方式:本设备的租赁由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工作。
2.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合同所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机械只享有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设备的所有权。
3.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在设备上随意增加或减少部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基本责任
  1.密切配合承租方的施工生产,满足承租方施工要求。服从承租方施工人员的施工安排,但有权拒绝承租方的违章指挥。
  2.负责配备设备操作,维护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的处理,确保机械技术状态完好。
  3.负责操作人员的工资及设备维修配件。
  4.与承租方共同办理机械设备的租费签认工作。
第七条 乙方的基本职责
  1.负责工作期间租赁机械和操作司机的安全,严禁违章指挥,如违章指挥造成机械化和人员的损伤,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损失。
  2.负责租赁设备的进场签认及每月租费的签认工作,负责租费的及时支付。
  3.负责租赁期间设备保护及看守,确保所租机械安全。
  4.租赁期间,如出租方购买零配件及材料,承租方应提供交通方便,所需资金在承租方挂支,在租费中抵扣。  
5.乙方对甲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手要进行安全培训。
   押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 10万  元。承租方交纳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物资缺损赔偿金后,押金余额退还承租方。
   租赁机械的毁损和灭失
  1.承租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承租方责任租赁机械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内)和灭失的风险。由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损失时双方根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2.在租赁机械发生毁损和灭失时,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机械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机械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机械毁损灭失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承租方应按合同附件一之规定的损失赔偿金额,赔偿出租方。
第十条 其它相关事宜
  1.工作时间: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300 小时,超出部分按 8 小时折合一天计算机械租金和机手加班费。
  2.油料提供:甲方负责提供在租赁期间内设备运行所需的符油料。
  3.设备维修:乙方应协助甲方机手作好设备的维修工作,所付的维修费用用以甲方机手签字为准每月每台维修费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甲方承担,99元以下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4.设备保养:乙方每月因提供 1 天正常设备保养时间,超出正常保养时间造成的停工每月累计不超过 1 天(维修时累计 20 小时折合一天),若超出三天,则超出的天数不计租赁费(特殊原因除外,如机器配件缺少等)。
  5.设备租赁期间,乙方如需转移工地施工,必须征得甲方得书面同意,并保证甲方设备在该协议结束后返回。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在当日停机,如付款后继续租(使)用,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额 20 %的违约金。
  3、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机械,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裁决。仲裁费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租赁合同附表.租赁机械收据.及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做出的补充规定。
 
甲方盖章:   三亚唯信工程                                    乙方盖章:
 
甲方签字:                                        乙方:  

 

三亚德德拆除公司   ICP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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